應用外語系系友會章程 - 元培應用外語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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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用外語系系友會章程

第 一 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元培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系友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,砥礪學行,培養互助合作精神及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元培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應用英語系辦公室
第 二 章 會 員
第四條 凡母系畢業者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五條 凡對母系或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六條 現肄業於本系日、夜間部同學,均為本會之預備會員。
第 三 章 權 利 與 義 務
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︰
(1) 選舉與被選舉權
(2) 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
(3) 本系與系友之聯繫、洽詢及其他服務之提供
(4)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
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︰
(1)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。
(2)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(3) 出席大會各種集會。
(4)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。
(5) 提供本會及系友各項資料與必要協助。
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
第九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︰
(1) 制定及修改章程。
(2) 同意班級代表人選。
(3) 會務審核事項。
(4) 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下設班級代表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;
(1) 班級代表會由各班級同學選出代表二名組織之。
(2) 理事會由班級代表中每班推選理事一名組織之。
(3) 監事會由班級代表中推選監事五名組織之。
(4) 理事與監事之任期均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監事不得由理事兼任之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兩名,由理事中推選產生之。理事長代表本會綜
理本會會務,並為會議時之主席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任期均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二條 班級代表會之職權如下︰
(1) 選舉理事與監事。
(2)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︰
(1) 執行會員大會暨班級代表會之決議案。
(2) 聘任本會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及各組負責人之人選。
(3) 召開會員大會及班級代表會。
(4) 制定會務發展計劃。
(5) 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處理一切會務。
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,其職權如下︰
(1)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。
(2)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,負責會務之執行;副總幹事二名,襄助總幹事執行會務。下
分秘書、財務、企劃三組,各設負責人若干名,由總幹事遴選報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
第十六條 本會班級代表會各代表。理監事及各級執行會務之負責人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及各執行會務之負責人,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勢之一 者,解任之︰
(1) 自動提前辭職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(2) 有損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免除職務者。
(3) 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第十八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,於各地區成立分會,或其他附屬機構。
第 五 章 會 議
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如經班級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會員大會。
第二十條 班級代表會每一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暨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第 六 章 經 費
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︰
(1) 入會費
(2) 常年費
(3) 捐贈
(4) 其他收入
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;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贈於母系,不得分配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 七 章 附 則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及習慣為準。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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